体育竞赛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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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竞赛论文篇1

  关键词:校园体育竞赛;功能;多元化;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2;G812.45;G8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7)02-0022-02

  大学体育竞赛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是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重要教育方式,大学体育竞赛的功能体现为多元化,具有教育性、健身性、文化性、大众性和娱乐性。大学体育竞赛为促进大学生身体健康、体育参与,培养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等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活跃了大学生思维,提高了大学生的注意力和学习能力。大学校园体育竞赛是大学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群众体育的重要基础,是大学师生为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学习体育知识、提高运动技战术能力,以及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而在学校校园范围内举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活动过程。文章对大学校园体育竞赛进行研究,旨在探讨校园体育竞赛的功能,完善大学体育教学体系,培养大学生的体育精神。

  一、大学校园体育竞赛的教育性

  对奥林匹克的诠释不仅仅是增强体质、坚强意志和升华精神,还有更为深刻的内涵。《奥林匹克》强调了两点:一是“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合起来”,还有是创造一种“在努力中求欢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价值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 顾拜旦体育思想中首先突出了体育的教育功能和人的均衡发展。同志在《体育之研究》一文中指出“体者,载知识之车而寓道德之舍也”。校园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的一种表现方式,以运动竞赛为手段,激励和教育广大学生积极参与锻炼,努力学习体育知识和运动技能,其核心理念是“育人”,并突出教育特色,体现为“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校园体育竞赛能激发大学生参与运动的激情、营造和谐竞争的氛围,同时,在规则的约束下能教育学生遵循规则、遵守法规。例如,在班级足球比赛中,运动员必须遵守《足球竞赛规则》,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在学校倡导校园体育竞赛不仅可以实现增强大学生体质健康、提高运动技能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实现培养大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实现“健康第一”的教育目标。

  二、大学校园体育竞赛的健身性

  学校体育的目的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众所周知,增强体质需要有效的体育锻炼,而这个有效性包括体育锻炼的时间、强度和频率。从时间上看,学校体育教学不论如何改革,体育课传授锻炼身体基本知识、技术这些最基本的功能是不会改变的。体育课之所以不能有效提高学生的体质,主要是因为课堂教学达不到体质增强所需要的时间、强度和频次。现阶段,我国大学的公共体育课基本上是每周1次,上课时间为90分钟或者80分钟,大学的公共体育课只在大学的第一、二年级开设,大学的第三、四年级已经没有体育课。因此,大学的公共体育课远远无法满足学生增强体质所需要体育锻炼的频次。校园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体育教学的补充和实现增强体质的重要措施。近十年来,高校一线的体育工作者在研究和探讨学校体育教学的课内课外一体化。其中,校园体育竞赛是重要的手段和杠杆之一。胡小明认为,“没有这种竞争和比赛,所谓运动、所谓体育,都成了丧失活力的躯壳”。校园体育竞赛能激发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校园体育竞赛也是提高学生技战术水平和普及体育竞赛知识的重要手段。运动竞赛通过主体间激烈的竞争,给参与者以强烈的身体运动体验和参与竞争、获取胜利的心理体验,使参与运动竞赛的主体享受着运动带来的身心满足。

  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运动技术和技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掌握的,它需要一定练习时间、频率和练习强度。校园体育竞赛能反馈大学生运动技术技能的不足,使他们更加努力地进行练习,从而使大学生在运动时间、运动频率和运动强度上多投入,以促进他们的体质健康。校园体育竞赛还能掀起大学生在竞赛前期、竞赛期间、竞赛后期的运动高潮。2014年中国青奥会在南京的成功举办,掀起了南京市民和南京高校大学生的运动狂潮,南京高校大学生的运动人数比往年增加了34.4%。调查发现,每年南京大学田径运动会期间,各班级、各学院的运动人数都会大大增加,甚至是平时运动人数的5倍以上。可见校园体育竞赛能刺激大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需求,为大学生增强体质做出基本的保障。

  三、大学校园体育竞赛的文化性

  《奥林匹克》强调的第一点是“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合起来”。体育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伴随着人类文明史的产生和绵延,对世界产生了全方位的重大影响,具有满足人和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实际效用,这就是体育的价值。体育竞赛是人类文明进步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它不仅是一场竞技比赛,还是一次文化盛会。NFL的超级杯(Super Bowl)就是一场全球的橄榄球文化盛会。NBA全明星比赛,已经不单是一场篮球比赛,而是全世界篮球迷的文化盛会。同样还有CBA全明星周末、欧洲俱乐部冠军杯联赛、中超足球联赛、CUBA篮球联赛等等,甚至小到学校班级之间的足球友谊赛都是体育的文化盛会。

  校园体育竞赛文化主要包含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校园体育竞赛的举办可以促进校园物质文化建设。譬如,校园的运动雕像、标志性体育场馆等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它展示着人类的思想、知识和智慧,体现着人们的情操、情感和价值观等。例如,南京大学的体育馆、河海大学的运动场、浙江大学的篮球馆等等,都是学校标志性建筑物,是体育竞赛文化的重要部分。

  校园体育竞赛精神是竞赛文化的核心。校园体育竞赛的开展不仅能够弘扬“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竞赛精神,而且它的最大感染力和最大魅力更是体现在团结合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团队归属感和社会责任感。体育竞赛中成功时的欢呼祝贺、失败时的惋惜安慰,大学生对支持者和班集体的“敲锣打鼓”“击掌加油”的震撼呐喊,CUBA联赛的广东工业大学、华侨大学、厦门大学等赛场同学们为主队的呐喊加油声,北京理工大学足球队在主场比赛时,同学们发出齐刷刷的加油声“北理工加油……加油……”“北理工必胜!”,都感人至深。2016年欧洲杯男子足球锦标赛冰岛淘汰英格兰和1/4决赛中被法国淘汰后,冰岛队员和球迷在体育场发出“有节奏的击掌――沉静――随后就是那令对手胆寒的吼阵声。这声音最夺魄、最鼓舞士气、最震撼人心,成为震慑对手的欧洲杯最强音,这些举动与行为体现出他们极大的国家和民族归属感和责任感。同时,校园体育竞赛能激励学生的竞争、拼搏以及开拓精神,提高学生的体育锻炼热情,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学生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尊重队友、尊重裁判、尊重比赛的道德意识。体育竞赛精神文化由体育竞赛实践中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道德情操、思维方式等因素构成,是体育竞赛文化的核心部分。体育竞赛最真实地展示了人类之间的竞争、团结、爱国和持之以恒的精神。

  俗话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体育竞赛必须有规则和制度,在体育竞赛规则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其始终遵循着“公平公正”“保护运动员”“有利于项目的发展”和“提高观赏性”这四大原则。校园体育竞赛能够潜移默化地教育学生提高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的行为意识。约束着学生的出格行为和不健康的思想,使大学生在校园体育竞赛中体会社会化的公平、规矩、守法、和谐的竞争意识。在体育竞赛中,对手将被看成是与自己共同追求卓越的合作伙伴。胜利与失败这一结果将不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参与竞争,不断战胜自己,向自己的怯懦、软弱宣战,塑造自己健全的人格;不断向自己的能力发出挑战,在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次上取得成功。体育竞赛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的自我表现途径,无论在何种领域,竞争是保持或提高水平、追求卓越的必然手段。

  四、大学校园体育竞赛的大众性

  奥林匹克精神追求的是“高水平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高度的结合”。校园体育竞赛是以育人为宗旨,具有大众性和普及性,突出大学生的教育特色和综合效益,体现出体育竞赛“团结、协作、奋斗、进取、文明、育人”的精神。“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体育竞赛具有强烈的竞争性、高度的紧张性、环境的适应性、潜能的开发性、良好的观赏性等因素,很容易调动起广大学生的体育兴趣。体育竞赛使学生对体育产生强烈的兴趣,因而成为促使其参加体育锻炼的最强有力的内在动力之一。南京大学羽毛球俱乐部每年举办一次全校大学生羽毛球锦标赛,调查发现,在举办羽毛球比赛的第一学期中,校园的羽毛球运动出现热潮,学生参加羽毛球锻炼的人数大大增加,羽毛球运动的人数是第二学期的4倍,许多普通学生的羽毛球练习更是多达每周5次。因此,每一次校园体育竞赛的开展,都能掀起大学生锻炼的热潮,大大提高它的大众。

  五、校园体育竞赛的娱乐性

  作为生命意志的体现形式――运动和竞赛导致了主体对生命的集体享受。首先,即使是竞争中的失败,也会给参与运动竞赛的人在品尝酸苦的征途上,带来各种启迪和激发,振奋起永不言败的精神。其次,运动竞赛以参与者高超的技艺、扣人心弦的对抗、充满人体动感的力与美的展示和特有的文化内涵,给欣赏者以精神上的享受和情感上的美好体验。在校园举办一场势均力敌、扣人心弦的班级或者系别的篮球比赛,无论是运动员还是啦啦队员都不同程度地得到心灵的享受和娱乐。校园体育竞赛不仅仅能够调节广大师生在紧张学习和工作之余的体力和脑力,还能够进一步愉悦、熏陶广大师生的身心。快乐是人类独有的精神层面的追求,体育中的快乐包括知识获取的满足感,技能技术提高后的喜悦、兴奋,集体荣誉感及成就感等愉觉。校园体育竞赛能给大学生带来乐趣和快乐,这种乐趣与快乐是大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最本真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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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竞赛论文篇2

  关键词:竞技管理;体系研究;分析;结论;建议

  1、研究方法与对象

  采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数理统计和逻辑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检索了大量有关运动竞赛的网页、书籍、论文、期刊与相关报导。在阅读、整理资料的过程中,筛选出8 个竞赛体制改革的难点问题,走访了教育部体卫艺司、国家体育总局竞技司的相关领导和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大、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东南大学等学校的专家学者,得到了对某些问题的不同见解。同时,我们将900 份调查问卷发往北京、上海、湖北、广东、江苏、辽宁、安徽、山西、福建、河南等省市体育局和教育厅体卫处的竞赛管理责任人以及省、市、区级体校和体育传统学校、体育试点学校的教练员,回收有效问卷762 份,回收率84. 67%。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处理与逻辑分析,重点剖析体育部门所属的以培养专业运动员为目的竞赛管理体系和教育部门所属的以培养学校业余竞技体育人才为目的竞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现状,通过构建“体教结合”式的新型竞赛管理体制,对未来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运行机制进行拓展性研究。

  2、结果与分析

  2.1 竞赛管理系统的相关问题分析

  2.1.1 竞赛管理体制与特征

  我国现行学校竞技体育竞赛管理体制是在政府领导下的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其管理机构的“条块分割”型体制。一条是以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为龙头,以20 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主导,以各省市体育局和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体育总会为主干的竞技体育竞赛链; 一块是以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为主帅,大学生体协和省市教育厅体卫处为主干的学校竞技体育竞赛网。两部门各自实行“分级比赛,分级管理”的纵向型管理体制。其特征是体育部门的竞赛组织具有鲜明的计划经济和“举国体制”的优势,围绕锦标至上,鼓励各级各类各层次的运动员快出成绩的工作目标,逐渐形成了级别分明、结构稳固、运作高效的竞赛管理体系;教育部门的竞赛管理组织协会化程度较高,但组织体系发展不够均衡,基层协会不够健全。教育部直属的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作为中国大学生体协、中学生体协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了所有全国及国际各级各类学生体育比赛及学生体育相关活动的组织、策划、研究、比赛训练、市场开发等工作,各省市教育厅体卫处和单项运动协会的功能难于体现,相比之下,大学生单项运动协会的运动竞赛工作开展的较为活跃,而中小学各个层面的竞赛组织管理与运作却不够理想,原因在于组织竞赛的人、财、物力都相对缺乏,没有建立基层竞赛组织网络。

  2.1.2 运动员注册和人才交流制度不健全有76. 9%的管理人员和教练员对现行的运动员注册和人才交流制度不满,认为现行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基层训练单位与上级接受单位的利益平衡问题,向上级单位输送了运动员既不能得到相应的奖励与补偿,也不能让其运动员代表输送单位参加比赛。由于人才交流制度不健全,一些交流活动演变成私下交易。

  2.1.3 竞赛功能单一,缺乏系统规划有90. 3%的管理人员和教练员反映,青少年后备

  人才的竞赛“量少质差”,赛事宣传不够,群众观看和学生参与率低,没有把提高竞技水平的竞赛与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的各个层面很好地结合起来,竞赛组织规划不系统不全面,“以赛带练”的系列赛事偏少,竞赛氛围营造不够,不利于后备人才的自信心培养和参赛心理素质的锻炼。

  2.2竞赛管理新系统实施对策

  2.2.1 明晰各部门职能,强化管办分离。为避免相关职能部门的“交叉”、“错位”或“越位”,必须强化单项协会功能,由单项协会负责赛事的组织运作、裁判培训、竞赛招标等工作,做到权责明晰,对竞赛的主办者和承办者各自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在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下,按市场规律实施竞赛的计划。

  2.2.2 加强信息采集交流,建立竞技体育人才档案。各级单项协会竞赛管理组织中,必须配备竞赛信息处理员,专门负责区域内竞技体育人才竞赛成绩的采集、整理、归档、上报、公布等工作。

  2.2.3注重法规建设,完善检查评估制度。随着体育竞赛产业的兴起,依法治赛的观念日益增强,针对使用禁用药物和裁判员不公正执法这两大顽疾,体育行政部门不但要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还要加强竞赛举办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明确执法程序,建立有针对性的竞赛评价体系,做好各级赛事的检查评估工作,把竞赛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提高办赛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2.2.4 改革青少年体育竞赛形式,扩大竞赛影响面。打破现行青少年体育竞赛专业化、成人化格局,以挑战赛、对抗赛、大奖赛、等级赛等形式将运动会办进学校、社区,增加竞赛的娱乐性、观赏性、群众性,利用节假日办赛,扩大赛事的参与面、影响力。

  2.2.5 制定优惠政策,保障竞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虽然投资后备力量体育的公益性程度很大,但只要青少年体育赛事宣传力度大、人气旺,商家们就一定会抓住青少年“爱酷,爱运动”的特点,利用这一广告市场宣传自己的产品。所以协会组织中要有专门负责青少年赛事宣传和资金筹措的部门,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协调与投资者的关系,保证企业赞助商、个人、单位组织投资方能够在赛事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3.1.1 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需要良性循环的竞赛管理系统作保障,而当前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各自运作的竞赛管理体系不但没有使更多的竞技体育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反而因竞赛导向、制度、资格等问题,影响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3.1.2 现行体育部门的竞赛体制是为培养专业运动员而设计的,而教育部门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为培养竞技体育人才而设置的竞赛管理系统,为普通学生制定的竞赛制度显然不适应学生运动员成长的需要。

  3.2 建议

  3.2.1 完善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竞赛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竞赛杠杆的调节作用。

  3.2.2 完善运动员的注册制度和比赛身份的核实制度。积极组织专家研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注册制度和核实制度。

  3.2.3 充分调动政府、地方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学校竞赛资金的来源渠道,将学校体育竞赛与社区体育、乡镇体育竞赛结合起来,共同运作,为竞技体育人才创造更多的比赛机会,提供更多的展示自我的平台。

  参考文献:

  体育竞赛论文篇3

  关键词:体育暴力;CBA总决赛;裁判

  一、体育暴力是什么

  体育暴力是指贯穿在整个与活动过程中,个人对除自己外的人的语言、身体等方面的恶意攻击。目前主要将体育暴力分为运动暴力、混合暴力、看台暴力等多个方面暴力发生的主体主要存在于运动员之间、运动员同裁判员之间、运动员和教练员及观众之间,以及观众和观众之间。目前从传媒的角度进行体育暴力报道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更吸引受众的眼球。

  二、体育暴力存在的原因

  (一)暴力性是竞技体育的固有属性。由于源于西方的竞技体育最初是作为战争的替代物出现的,是以一种文明的暴力取代野蛮暴力。“竞技”就意味着竞争与对抗,运动员通过竞争与对抗获得快乐、满足和成功。在比赛中,竞争与对抗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竞技体育本身就有着独有的暴力性。拳击、篮球、足球、橄榄球等运动不可避免的需要肢体的接触,自带暴力,因此在比赛中体育暴力事件的出现则是层出不穷的。

  (二)体育暴力存在合理性的文化偏见。体育所代表的竞争与对抗、肌肉与力量,在某种程度上使相当多的受众认为体育就是野蛮暴力的化身,认为与体育活动有关的打架、斗殴、对抗执法等行为都属正常行为,这无疑是一种文化偏见。大部分人热衷于知晓体育暴力事件,并从而在心理上促成自我暴力倾向的宣泄,从中得道强烈的视听,满足人们追求紧张刺激的心理需求。

  三、体育暴力的分类

  体育暴力的分类是由不同标准划分的。按照侵害行为性质可分为:针对身体伤害的暴力行为和针对精神伤害的行为。按照体育暴力实施主体进行分类,包括:运动员之间暴力、观众之间暴力、运动员与观众之间的暴力、运动员与裁判员之间的暴力。按照体育暴力的规模可以分为小范围暴力和群殴。按照暴力发生的场所可以分为:赛场内暴力和赛场外暴力。

  (一)竞赛暴力。竞赛暴力主要是指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与对方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等发生冲突、攻击等行为。主要包括运动员比赛中恶意犯规,恶意攻击他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竞赛暴力的形成原因。竞赛暴力对运动员造成人身和精神损害,严重违背了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的精神,阻碍了体育赛事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所属的社会团体、政府组织及国家的声誉和形象。竞赛暴力形成的主要原因有:(1)运动项目的强烈竞争性、对抗性。篮球、散打、橄榄球等运动需要明显的肢体冲突,所以极其容易出现暴力行为。(2)部分运动员、教练员的道德观、价值观的扭曲。将获取比赛的最后胜利作为唯一目标,认为只有获得比赛胜利才能体现价值,因此在比赛中不择手段以获胜。(3)在比赛中过分追逐经济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体育赛事也呈现了商业化发展的方向,而商业化的发展就意味着比赛获胜方会获得巨大的利益,因此,一些运动员、裁判员甚至球队都会孤注一掷。(4)目前的体育管理体制、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有心人有机可乘。(5)赛场上裁判员的不公,赛场上的裁判员评判的不公正往往是暴力的导火线。(6)体育竞赛的过度政治化。

  (二)观众暴力。艾森将观众暴力定义为赛场上球迷之间进行的有目的的破坏行为或伤害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由于个人、社会、经济或者竞争者等各种原因引起的。这类行为包括:流氓、狂热的庆祝和骚乱。

  观众暴力的形成原因。观众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当前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环境所产生的。因此,观众暴力形成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主要有:(1)社会学因素。在当前社会经济不乐观的状态下,部分人进入体育赛场闹事进行自我的宣泄。(2)体育竞赛本身因素。赛场上的一些不公平现象:如裁判员的不公正、赛场上竞赛暴力、运动员对观众的不友好等,都会引发观众暴力。(3)社会价值观混乱以及不健康文化的影响。(4)观众的心理因素。“唤醒水平”、“去社会化”、“自我显示心理”等。(5)管理和环境因素。管理不当、温度、噪音和拥挤以及赛场的环境等都可能诱发攻击行为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四、观众喜欢体育暴力节目的理论分析

  (一)“精神发泄”理论分析。解释为什么体育暴力使观众更喜欢体育节目的理论之一源于“精神发泄”的观点,即被压抑的敌对情绪的消除。最早在口头上倡议这种观点的是劳伦兹(Lorenz,1963)。根据他的论理,体育比赛越是具有暴力色彩就越是容易使人得以精神解脱,就越使人快乐。这也许就是人们忘情的参与比赛或参观竞赛的原因。虽然这种观点被许多人所反驳,但这种理论在社会上还是为世人所普遍接受的。

  (二)“动机”理论分析。另一种关于体育暴力的解释源于Hobbes,Niet-zsche,Spencer及其他人的研究,尤其是Adler的研究(1927)。这些学者声称,人类不时的会产生一种动机,即:通过坚持支配或控制别人而增强自己的权利和自尊。他们认为,人与人之间相互控制的愿望是最强烈的动机。当然,如辱骂、对身体的直接威胁、口头上的侮辱等在现代竞赛表演中类似的情况恰好是这种直接控制典型的形式。

  (三)“竞争性”分析。此分析以竞争性为重点。根据此理论,激烈的竞赛,尤其是容易导致相互伤害的竞赛是高度竞争性的最纯粹、最原始的象征,因而,强烈的体力冒险尤其是具有暴力的竞赛代替了人类的冲突。此理论还认为,竞赛中逐渐上升的人与人之间的攻击性和敌对向观众表明,运动员正在为竞赛“冒险”。由此看来,体育暴力具有自己的实用性,而且并不仅仅因为它自身所具有的趣味性。

  五、以CBA总决赛为例分析

  似乎每年CBA的总决赛上都会上演一些与球迷之间的互殴情况,2015年CBA总决赛北京队与辽宁球迷的互殴,而今年的CBA总决赛上更是上演了四川球迷与辽宁队员的互殴,而此次其规模之大实属CBA赛场上罕见的。

  2015-2016年度CBA总决赛第三场如期于3月16日晚在四川成都举行。四川队主场109∶104击败辽宁队,总比分2∶1领先,这也让本赛季CBA的总冠军归属更具悬念,外界将更加关注总决赛后续的场次,联赛的关注度也将得到提升。然而赛后的冲突事件却让总决赛变了味。赛后辽宁球员与四川球迷在酒店门口发生严重冲突,在冲突几分钟后,安保人员及特警出面才维持了现场。截至2016年3月27日,篮协也尚未公布处罚结果。显而易见,在我国当前的CBA文化背景下,一纸处罚难以解决此类问题。更难以杜绝相关事情的发生。

  六、结论

  1、CBA正规化,仍需努力。一场体育比赛,不仅仅是一场体育赛事,更是一场表演,应该让观看的每个观众都享受其中。关于这一点,国内的CBA联赛仍需努力。从15赛季的辽宁球迷与北京球员的冲突再到16赛季的冲突,似乎本质并没有改变。球迷们对球赛更多的是放到了对客队队员的不满,对裁判判别的不满等。

  2、篮球文化需传承。篮球文化不仅仅是指打篮球,篮球比赛,在我国现今的状态下,越来越多的人把篮球当做是一种发泄的工具,而不是关注、谈论篮球本身,甚至往往篮球宝贝、球赛打架更能吸引受众。

  3、完善的裁判体系的建立。其实每年的大大小小的篮球比赛中,都会出现一些争议球,于是就有球迷开始呼唤“黑哨”。在我国现今的政治环境下,“黑哨”现象的可能性真的是越来越低。但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于裁判技术水平有关。因此,一个完善的裁判体系迫在眉睫。(作者单位:武汉体育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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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竞赛论文篇4

  关键词:共青团组织;“挑战杯”;大学生;创新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8-0193-02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以及信息时代的到来,世界各国间的核心竞争力,归根结底是创新型科技人才竞争。“挑战杯”系列竞赛是由、中国科协、教育部和全国学联联合主办,分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挑)和创业计划竞赛(小挑)两类,旨在培养广大青年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引导他们关注新领域、研究新问题、运用新方法、创造新成果,造就适应未来挑战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作为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主体之一,共青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平台,实施创新教育,是服务青年学生成才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学校承办三届全区“挑战杯”竞赛活动实践

  作为一项被誉为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奥林匹克”盛会,“挑战杯”系列竞赛承载中国千百万青年学子挑战梦想、追求卓越的青春信念,更是大学生科技创新教育的一面旗帜。学院团委充分秉持“创新教育”理念,始终将“挑战杯”系列竞赛作为服务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作为培养青年学生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和提升实践技能的有效平台,作为推动学院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和谐建校、开放办校、创新兴校”办学理念,学院致力于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大力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广泛开展各类大学生科技实践和创业创新活动,激发学生创新意识与创业精神。“挑战杯”系列竞赛,为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展示高校教育教学成果做出巨大贡献。学院高度重视,积极组队参加各类竞赛,并连续三年承办广西区“挑战杯”系列竞赛,即2011年6月16日的第四届“挑战杯”广西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决赛暨成果转让推介会,2012年6月19日的第五届“挑战杯”广西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决赛以及2013年6月14日的第六届“挑战杯”广西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决赛暨广西第三届“贝腾杯”网络虚拟运营大赛。近年来,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热情不断提高,参加“挑战杯”各类竞赛作品数量和质量逐年提升,创新能力得到很大提高,创新成果比较突出。仅在2012年,学校在第五届“挑战杯”广西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中,荣获4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在第八届“挑战杯”复星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决赛中2项获铜奖。据统计,全校直接或间接参与“挑战杯”各类竞赛的人数达到学生总数的四分之一。

  实践证明,承办“挑战杯”系列竞赛,对广大青年学生大有益处:引起学校自上而下、各层面重视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从制度、经费上支持大学生创新教育;丰富校园创新文化氛围,让广大学生在观摩赛事过程中激发创新创业意识;让参赛学生团队在与兄弟院校交流中看到自身差距,不断完善自我知识结构,提升创新精神与创造能力;让志愿者团队在承担比赛的志愿服务工作过程中提高自身应变素质,锻炼实践动手能力与服务能力。

  二、“挑战杯”系列竞赛在大学生创新教育中的作用

  (一)激发大学生创造热情,培育创新精神,锻炼创新能力

  与一般理论性课程学习不同,“挑战杯”各类竞赛,更多地需要实验设计、调查研究以及动手实践。大学生在积极参与、反复尝试、求索求证过程中,创造性、发散性、逻辑创新思维能力得到培养,从而激发创造热情与创新潜能,培育创新精神;与课堂习题、实验不同,“挑战杯”各类竞赛项目,更多源自真实社会应用背景,只有在已有的知识结构与理论水平基础上,发挥创新探索能力,不断综合分析、科学规划、团结协作,才能创造性提出独具特色的解决方案。在这个实践过程中,大学生可以不断丰富创新所需的基础知识,同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科研能力以及勇于竞争、敢于胜利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得到很好锻炼。

  (二)丰富大学生创新教育内涵,拓新教育内容与手段

  作为第一课堂的辅助环节,“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是第一课堂教学在实践中应用最具价值的体现。它紧扣课堂教学实践环节,有力推进高校创新教育改革,明确创新教育理念,不断探索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在活动设计与组织安排上,“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可与学生成长发展需要有机结合,形成学生主动参与、自主探究、重点凸现、特点鲜明的活动体系,极大丰富以培育创新型人才为最终目的的创新教育内涵,有效弥补创新教育课内与课外衔接,并拓新创新教育内容与手段。根据学生不同阶段的心理特质、兴趣爱好、知识结构、综合能力,可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在参与、普及、提高不同类型与层次的“挑战杯”等科技竞赛活动,让不同学生在不同活动中找到适合自身位置,在潜移默化中受教育。

  (三)引领大学生探究真理,推进校园创新文化建设

  作为第二课堂活动的重要内容,“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主要是在第二课堂时间开展的。大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专业特长,选择研究项目,利用业余时间开展科技创新、科学研究。在科技创新项目的完成与科学研究课题的实施阶段,必然会激发大学生研究问题的兴趣和创新的欲望,提高自学能力、科学思维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以及动手实践能力,提升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加上“挑战杯”系列竞赛所具有前沿性与新颖性的特点,势必会激励大学生追求科学、探究真理的决心,带动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到“挑战杯”各类竞赛活动中来,有效促进尊重知识、探索真知、崇尚创新的良好校园学术氛围形成,从而推进校园创新文化建设。

  三、发挥共青团组织优势,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平台,有效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

  高校共青团组织是我党联系广大青年大学生的桥梁与纽带。它在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活动中有自身独特优势:组织优势,即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完备的组织体系,以思想凝聚与引领、行动影响与号召,推动大学生创新教育;资源优势,即拥有丰富校内校外资源,为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提供助力;阵地优势,即具备丰富的活动阵地、载体,为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提供阵地和平台。“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是共青团组织拓展大学生素质的平台,是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的载体。因此,共青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平台,大力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

  (一)完善组织体系,设置组织机构,促成联动机制

  只有学校领导高度重视与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强力支持,大学生创新教育才得以长足发展。共青团组织应争取学校领导和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大力支持,确立“挑战杯”系列竞赛贯穿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各环节并纳入学校工作整体规划,建立完善大学生创新教育组织领导体系,设立“挑战杯”赛事组织机构;依托二级学院团委、基层团支部,建立由校团委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二级学院团委动员、各班团支部参与的竞赛活动组织体系;以学校团委为主导力量,整合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等多个教学、科研单位资源,促成整体联动机制,为“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的开展提供师资、政策、经费等保障,保证大学生创新教育效果。

  (二)加强激励机制,纳“挑战杯”系列竞赛入教学环节

  联合教务处及学生管理部门,力争将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内容的创新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实行创新创业学分制,将竞赛成果与奖学金评定、毕业学分挂钩,根据成绩不同予以适当学分奖励或免修部分课程;实行本科生学分制与导师制相结合模式,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申请发明专利,给予相应资助和奖励,激励学生积极开展创新性学习、科研活动。主动吸纳校内外创新创业教育方面专家,建立创新创业教育导师团,加强对“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的指导。同时,将竞赛指导工作与教师教学业绩挂钩,无论是作品的指导教师还是参与评审工作的教师,按照指导作品的数量和作品成绩计算教学工作业绩,激励教师普遍关注竞赛,引导专业教师投身竞赛指导工作,为竞赛提供师资保障。

  (三)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抓手,强化实践训练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学校“产学研”优势,共青团组织要主动与企业联姻,依托大学创业园,组建大学生创新教育实践训练基地,增加硬件投入,改善软件环境,并牵头建立创新创业基金会、创业协会等组织机构,设立大学生创新基金,为“挑战杯”系列竞赛的实战演习提供人财物保障;以校企互联共建方式,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等时间组织学生到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实岗挂职锻炼”等活动,让学生在社会实践服务中获得真知、在总结经验中学会创新;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动,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有效创新创业技能培训、训练活动,为开展“挑战杯”系列竞赛提供实践平台;整合多方资源,搭建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孵化基地,为“挑战杯”系列竞赛成果转化提供平台。

  (四)利用团学活动,强化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主导的创新文化氛围

  共青团组织要大力弘扬校园文化育人功能,在丰富多彩的团学活动中,唱响主旋律,营造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主导的创新文化氛围:挖掘校园文化资源,利用校园网、广播、刊物、展示会等手段,提高“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的开放性和可参与性,并全方位宣传学校“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典型案例,在校园营造良好科技创新文化氛围;依托二级学院团委“一院一品”校园文化品牌项目,将“挑战杯”系列竞赛引入项目,大力倡导创新文化;依托学生会、社团等学生组织,各级团组织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开展社团文化节、校园活动策划大赛,举行创新创业节、学术沙龙或论坛等各种类型、层次活动,促进形成浓厚校园创新文化氛围。依托基层团支部建设,以创新创业教育主题团日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主题讨论、交流座谈、参观调研、组建团队、项目策划等实践活动,深入推进校园创新文化的普及与受益面。

  参考文献:

  [1]李双贵.以“挑战杯”竞赛为契机,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J].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99-101.

  [2]施险峰.探析高校共青团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的作为[J].中国电力教育,2009(8):158-159.

  [3]阚玉双,李焦焦.浅析“挑战杯”系列竞赛的育人功能[J].华章,2013(12):136.

  体育竞赛论文篇5

  1 运动竞赛表演是否属于作品的两种观点

  运动竞赛表演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争议焦点是运动竞赛表演是否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运动竞赛表演是否属于作品,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有的学者则将之明确排除在外[1]。也有学者认为,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还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美感为目标,故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郭禾[3]认为,作品必须能够表达某种感情或思想,或阐明特定的科学原理,作品主要应该作为一种信息的载体,这是它区别于体育竞赛之处。

  也有人持不同的观点,认为,运动竞赛表演具有著作权中作品所要求具备的独创性、可复制性,它应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现行著作权法将其排除在外,不符合现代体育的发展,对运动员等主体利益的保护是不利的;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竞赛与表演的结合,竞赛受《体育法》调整,表演凝结了运动员和其他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著作权的属性,其表演性受《著作权法》的调整,两者是并行不悖,彼此结合,可以全面地保护运动员的权益,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4]。

  运动竞赛表演不属于作品的观点,是以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为依据的。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认为,作品是表现思想和情感的属于文学艺术和学术领域的信号集合,是人们审美和获取知识的资料[5]。这种将内心世界的思想感情借助语言、艺术和科学符号体系加以表达的过程就是创作,由此形成的具有文艺或科学美感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

  运动竞赛表演属于作品的观点,是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构成要件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但坚持运动竞赛表演属于作品的观点并没有有力反驳对方的依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运动竞赛表演仍然属于体育竞技活动,体育活动所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运动竞赛表演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而传统版权法理论认为著作权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还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表达。

  2 运动竞赛表演属于作品的理论分析

  作品的定义可见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依照该条例,可把作品的法律要件归结为:须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须属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运动竞赛表演具有可复制性,可以通过录制等手段得到有形再现,并可以通过摄影、录像、录音等形式固定、复制和出版,它具备作品的可复制性;运动竞赛表演的动作设计与舞蹈动作设计一样具有独创性。运动竞赛表演一般都是运动员和教练员合作创作的智力成果,每次比赛中,参赛者为了获奖,就必然有创新的动作或形式,这些创新无论其程度高低,但都独立创作完成的,他们具备独创性。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动作一般都应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就是违例、违规,但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独立创造出高难度具有美感的动作,这些动作是运动员、教练员、科技人员辛勤努力和智力活动的结晶。表面上看,是运动员在“抄袭”或重复别人的动作,其实不同的运动员由于其对动作要领理解的不同也带有表演的创造性。如跳水比赛,国际跳水竞赛规则规定了87个不同种类的跳水动作,两个运动员同样选择了305C这样一个跳水动作,但是由于对于动作要领的理解不同,所展示的跳水技巧和美感也不一样。

  目前坚持认为运动竞赛表演属于作品的学者对运动竞赛表演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要件的论证比较充分[4],但对于运动竞赛表演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存在论证缺失。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各自不同的领域。文学我们一般指的语言艺术,它以语言文字为媒介反映人的社会生活、人的精神世界[6]。艺术是指借助语言、造型、表演再现人的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活动。艺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艺术包括语言艺术。狭义的艺术是除语言艺术之外的其他诸如造型艺术(绘画等)、表演艺术(音乐、舞蹈等)和综合艺术(戏剧等)。文学和艺术作品是通过不同方面,给人们以审美和获取知识的信息,而科学作品则是给人们以严密的科技理论知识和可操作的应用信息。运动竞赛表演作为体育竞赛中的表演显然无法归属于文学和科学,而能否归属于艺术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运动竞赛表演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运动竞赛表演通过运动员的形体动作表达出来,而这些动作都是经过编排和训练而设计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美感,对观众来说,是一种美好的享受。典型的运动竞赛表演项目,如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具有以下特征:技能要求很高、难度大,高超的艺术性,具有极强观赏性,而且,编排出来的融音乐、艺术动作于一体的艺术体操,实际上就是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但是,像举重、赛跑、跳远、游泳等程式性的竞赛,并没有突出美感的特征,不能归入艺术领域,也就谈不上构成艺术作品,更谈不上受著作权的保护。

  但传统著作权法理论认为作品必须是思想感情的表达形式。艺术能反映人的思想感情,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艺术表达无疑是传统版权法理论上的艺术作品。例如,一直以来我国著作权法对舞蹈作品的定义是,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运动竞赛表演虽然具有美感和观赏性,但仍然是一种体育竞赛,运动员通过表演展示的是运动力量和身体技巧,并不是对思想感情的表达。传统著作权法理论正是基于此,坚持认为体育竞赛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种观点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著作权法理论 之所以认为作品必须是思想感情的表达形式,是因为把作品看作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品体现作者思想感情的观念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文化思潮相联,19世纪的哲学观与艺术学被著作权法选择,成为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7]。

  但20世纪以来,新的艺术学观点层出不穷,这些新观点大致沿着“从主体本位到文本本位”的脉络发展。19世纪的作品观强调作者思想感情与作品的紧密联系,注重作品希图表现的是作者的什么思想感情,20世纪以来的艺术观则逐渐颠覆了作品是思想感情表现形式的传统观点。1914年,英国美学家贝尔在其著作《艺术》中提。作品不再被视为思想情感的直接外化,它不是作者人格的附属品,而是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符号形式。受现代艺术观理论的影响,我国2001年修订的现行《著作权法》将杂技作为艺术作品给予保护,就没有将思想性作为作品的法律要件,杂技是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一种活动,例如走钢丝或者走索,展示的是表演者的技巧,没有什么鲜明的思想性,但同样让人们具有欣赏性,感觉到十分好看,具有美感,所以杂技也归属于艺术作品,同理,思想性并不是运动竞赛中的表演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

  3 在实践中是否将运动竞赛表演给予著作权的保护

  将某些体育项目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在其他国家已有先例。德国联邦法庭承认了滑冰表演包含有戏剧的因素,可以作为一种艺术作品;巴黎上诉法庭的一项决议将斗牛士划分在艺术家而不是运动员的种类中,同时还规定:“涉及跳水及在弹簧垫上空翻的运动属于哑剧表演,是思维的产物,根据文学和艺术资产的相关法律,可以享受版权保护”,这样体操表演也被纳人“哑剧”这一概念范围从而受版权法保护[8]。在巴西,体育领域的足球运动、田径运动等都被列为如同艺术表演者的“表演”一样的受保护客体,运动员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属的单位。巴西版权法第100条规定:运动员的组织者享有如同其它文艺作品表演者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即许可或禁止他人现场转播或录制有关运动员的比赛实况;如果允许他人转播或录制,则有权取得经济报酬[9]。

  实践中,是否给予运动竞赛表演以著作权的保护,要看一个国家的体育事业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现状,考虑到社会的实际需要程度和法律运行的可行性。

  在中国,不给予运动竞赛表演著作权保护,其主要原因有:

  1)不符合举国体制的发展模式。

  长期以来,体育事业被我国视为一项纯公益性的福利事业,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发展体育,特别是竞技体育实行的是举国体制。举国体制是当前我国配置体育资源的主要方式,政府以计划手段配置体育资源,以行政手段管理体育项目,政府既是管体育的主体,又是办体育的主体[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作为一种发展竞技体育获取国家荣誉的成功经验,举国体制在今后相当长时期仍将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模式[11]。在我国大部分体育项目中,运动员进行竞赛表演成果是利用国家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由国家承担责任(例如竞技失败没有获得冠军或者没有取得理想成绩)的,而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和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国家这时不可能享有著作权,国家仅在作者不存在、无偿转让、遗赠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12]。在举国体制的环境下,在为国争光的国家利益面前,要求运动员要有一定的集体主义精神,体育团队内部都有“传帮带”的要求和氛围,在这种环境下,如果赋予运动竞赛表演者以著作权,通过著作权的转让而让运动员等人获取物质或者财产利益,也是不太现实的。

  目前在我国体育领域,基于国家政治利益的主导,中国体育利益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靠国家行政权从外部进行控制来实现的,而由民法规范的横向的利益主体结构尚未形成,这个时候赋予运动竞赛表演以著作权显然与这种发展模式不相吻合。

  2)违反《体育法》的基本立法精神。

  《体育法》总则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一纲领性条款可以明确看出,《体育法》的立法目的具有较强的国家性和公益性。在《体育法》中,从具体条款的设计也可以看出法律关系的主体基本上都是国家,将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条款几乎没有。《体育法》中对国家管理责任的规定条款比对公民权利规定的条款明显要多很多。分则的第2到第5章主要都是针对体育管理责任的规定,在第6章的保障条件中,重点强调的也是管理的责任。《体育法》看重国家管理的责任,而不是对个人权利的强调。作为我国体育领域内的基本法,《体育法》立法目的应是体育法律规范的基本立法原则。如果著作权法赋予运动员等人以著作权,强调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则与我国现阶段《体育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也不太吻合。

  《体育法》第2条规定: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同时《体育法》第7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看出,我国体育立法看重体育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但更看重体育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为了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是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一种途径。社会民众根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作者的体育运动竞赛表演成果进行大众化的使用,则意味着作者的成果在事实上已经进入了社会公有领域,即使 著作权法把体育运动竞赛表演当作作品,赋予运动员等以著作权,保护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3)增加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矛盾。

  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利益的冲突一直以来都是学界及社会议论较多的话题。我国提倡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协调发展,遵循“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原则,充分发挥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的互动。新中国竞技体育经过60年的发展,许多项目已经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无论在体育理论还是在实践经验上都积淀下了丰富的财富,引领群众体育实现共同发展已成为其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竞技体育要树立反哺大众体育的意识。“指导下的普及”不是大众体育消极的适应,而是积极地利用竞技体育寻求发展,如利用竞技体育赛事经验组织大众体育竞赛、借助竞技体育项目的软化发展多样化的全民运动形式。事实上,全民健身,在具体工作中长期处于尴尬的处境[13],致使我国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发展水平形成极大的反差。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赋予运动员等主体著作权,很可能增加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矛盾,与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发展原则不太吻合。首先,赋予运动员等人以著作权,会增加人们观看和学习体育运动竞赛表演的成本,例如基于运动员等人享有的著作权,则赛事门票的票价会提高。其次,对竞技体育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对于一些表演性比较强的竞技体育项目,本来都不是基础性、大众性的体育项目,如果增加人们观看和学习运动竞赛表演项目的成本,则会使更多人远离这些体育项目,使本来就缺少观众和群众基础的项目显得更加难以普及。最后,更加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低阶层只能享受较少甚至享受不到稀缺的体育资源。我国由于体育利益分化造成的阶层矛盾已经非常突出,赋予运动员等以著作权会提高普通体育民众的体育消费成本,容易导致奢侈体育与普通体育消费群体之间存在心理对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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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吴汉东,曹新明,刘剑文. 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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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王庆伟,任海. 陕西、甘肃两省关于“竞技体育举国体制”问题调查报告[J]. 西安体育学院报,2005,22(3):1-9.

  [12] 沈仁干,钟颖科. 著作权法概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62.

  体育竞赛论文篇6

  关键词:职业体育竞赛;个人运动项目;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G8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7-3612(2010)08-0034-05

  A Research on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of Individual Events of Pr ofessional Sports

  LIU Hui,XING Yunpeng

  (Beijing Institute of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 Beijing 102617 ,China)

  Abstract: By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standard analysis, this study reviews thetheory on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of the players of individual events in domest ic and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competition. And on this basis, it makes a ma thematical deduction and an evidencebased tentative analysis to the theory. T hen the pa per defines and clarifi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ompetition theory and introduc es the CSF function to reveal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players in competitionand competition organization, so as to make a significant exploration to the inc entive mechanism of individual sports event.

  Key words: professional sports competition; individual sports; incentivemechanism

  西方职业体育已有逾百年的发展史,相应地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也较为深入,特别是近 年来运用经济理论解释职业体育现象的论述见诸各类文献中。应该说,职业体育现象是一个 包含着诸多社会变量的社会过程,其中包含着经济的、社会的、法律的、伦理的等多维问题 ,但是建构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分析,往往能够审视职业体育中的利益线索的逻辑自洽过程, 也更便于认识和理解职业体育经济关系的演进路径。西方体育经济理论的产生、发展与体育 实践历程是始终贯穿着市场逻辑的,并在这种市场互动中不断调整、创新和演进[1-3 ]。纵观 西方职业体育发展的现状,以参与者行为特征可以把职业赛事分为个人项目与群体项目,本 文选择个人项目作为研究重点,对中外职业体育进行理论回顾与实证分析。尽管并非所有的 个人项目的加总就是集体项目,但是借助于个人项目中关系变量的构筑与推导,揭示激励过 程发生、发展的历程,不仅对解析个人项目激励问题十分必要,也是分析集体项目所必须的 理论过程。

  在个人项目中,参赛者以一定的赛事规则为基础进行公开竞争,其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 奖金、世界排名等方面的奖励;参赛者与组织者之间的合同普遍是短期的、不稳定的,选手 们可以自由选择他们想要参加的比赛,其目的是使得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对于赛事组织者来 说,更倾向于组织高水平的运动员进行比赛,以吸引更多的观众,获得更多的收入;观众对 比赛的需求主要取决于比赛的重要性,而比赛的重要性则以比赛奖金、选手的世界排名等形 式反映出来,并且以参赛运动员的水平和参赛选手在比赛中的努力程度为标准进行衡量。个 人体育运动的组织与共同支付拍卖较为相似,在这二者中,组织者的任务都是设立一个标的 物或某种奖项,而参与者可以通过竞争来赢得奖励或奖金,其付出的成本可以是投标、投资 或是比赛中个人付出。[4]因此,如果组织者给定了目标函数,并且拍卖会或体育 比赛中所 采用的方法手段等约束条件也是已知的,那么就能根据参赛选手个人能力或努力水平情况确 定一组最优奖励水平,从而激励运动员发挥最好的水平,对参赛选手和观众产生最大的福利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拍卖还是体育竞赛,其运行机制都可以归结为竞赛理论(contesttheory)的应用,因此要分析个人体育运动的竞赛机制问题,首先要从竞赛理论的回顾开始 。本文通过国外体育竞赛理论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竞赛获胜函数、个人运动项目参赛 者的激励机制等进行了理论推导。在此基础上对人运动项目参赛者的激励机制的两种条件进 行分析详尽分析,以期给我国职业体育组织在提升职业体育竞赛水平,进而提高运动员的竞 技能力提供一点理论参考。

  1 职业体育竞赛理论与个人运动项目参赛者的激励获胜函数

  1.1 职业体育竞赛理论回顾职业竞赛理论的产生始于经理人的激励问题的研究。Jensen和Meckling于1976年提出了著名的理论[5],此后组织中薪酬结构的设计成为企业激励机制中的重要问题。体育竞赛是指参与人可以通过付出努力来增加获胜机会概率的一类 博弈关系[6]。竞赛理论最早是 由Lazear 与Rosen正式提出的,他们为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管理者的能力和努力程度 等信息不易取得,使用管理者能力和努力程度为给薪标准时,不但增加搜寻信息的成 本,也 会因信息不充足而造成评价的偏差,而设计一个排序的薪酬给付制度,不仅可避免以能力和 努力程度作为薪酬基础所必须承担的信息成本,同时也可以凭借层级间的薪酬差额,诱使经 理人在由低层级晋升到高层级的竞赛过程中,为了获得薪酬差额(竞赛的获胜奖金)而努力 [7]。

  竞赛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付出的成本转化为竞赛获胜的概率。就个人体育项目而言 ,假设选手们的边际努力水平是相互独立的,这一概率取决于选手们的努力水平和他们自身 的能力,相应的概率选择函数形式可以称为竞赛获胜函数[8],CSF是一种职业体育 竞赛理 论中经常运用的获胜概率分析方法,其实质是如何在职业体育竞赛中调动运动员参赛,获得 最大收益,核心是激励机制(激励模型)的建立。

  1.2 个人运动项目参赛者激励模型简介目前,理论界普遍应用的CSF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广义比例形式,logit形式和probit形 式[15]。由于这几种CSF形式的性质不同,研究的结果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异。例如 对于某些 效用函数来说,广义比例形式可以得出内部均衡结果,而指数函数形式则会产生角点解,因 此,CSF形式的选择至关重要。由于目前CSF各种形式的应用性比较研究仍不完善,所以大部 分学者都将分析的便利性作为选择CSF形式的依据[16-19]。本文也依据这种惯例, 选择较为 简单的一种CSF形式,即广义比例形式进行分析。为简化起见,先暂时假设职业体育竞赛中 的参赛者的个人能力处于同一水平上,则对应的CSF函数形式如下:

  Pi=eyi∑nj=1eyj(2-1)[12,20]

  其中pi表示选手i的获胜概率,ei是选手i的努力水平。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体育“比赛 结果 不确定性”假设,付出努力程度最高的选手不一定能获得冠军,竞争是完美区分的;而在获 胜概率分析方法中,不能明确的区分不同选手的努力水平,即使是努力程度最高的选手,也 只有在其他人的努力程度为零的情况下(例如弃权)才能确保赢得比赛[21]。由于 比赛结 果的不确定性,获胜分析法模型是非完美区分的,因此需要引入区分力的概念,在公式(2- 1)式中用γ表示,如果γ值比较高,则说明努力程度只要比对手高出一个很小的范围,最 后获 得胜利的概率就很大;而γ值比较低,则说明努力水平的变化对于最终的结果影响较小。特 殊 情况是,当γ无穷大的时候,广义比例形式的CSF就变成完美区分的[7]。简言之, 参赛者努力程度越大,获胜概率越大。

  2 对称条件下个人体育运动项目参赛者胜者激励模型分析

  在这个小节中对称条件下的个人体育运动项目参赛者胜者激励模型中的全得竞赛问题与 多重奖励问题进行分析(以下对个人体育运动项目参赛者胜者激励模型简称为激励模型), 对称条件是指选手具备相同的能力,且比赛的最终结果仅取决于各自的努力水平;而全得则 是指获胜者获得比赛全部奖励的比赛制度;多重奖励则是指依据比赛名次来取得不同的奖金 。

  2.1 全得竞赛激励模型分析

  2.1.1 全得竞赛激励模型表达胜者全得的竞赛理论由Gordon Tullock[9]的寻租理论发展而来,在体育比赛中, 胜者 全得竞赛指的是比赛最终获胜者获得比赛全部奖励的比赛制度,这一规则已经普遍应用于分 析经济问题[22]。假设参赛选手是对称的,即每一名参赛选手都具备相同的能力, 且比赛的最终结果仅取决于各自的努力水平,相应的组织者的反应函数为:

  Vmaxπ=R(∑ni=1ei)-V(2 -2)

  其中R为严格收敛的收入函数,其大小取决于每个运动员所付出努力水平ei的大小,假 设 努力的成本是线性的,且其边际成本为1,代表组织者提供的奖励价值。对于参赛选手来讲 ,其支付水平(total payoff)等于获胜概率(Pi)和奖品价值(V)的乘积,减去努 力所付出的成本ei,此外,还假设每个运动员都是适度风险性的[17]。选手的利 润水平为:

  πi=Pi(ei)V-ei(2-3)

  2.1.2 全得竞赛激励模型的约束条件分析比赛机制的选择主要由组织者来决定的,实际上是一种机制设计问题。首先由组织者设 计一个比赛的博弈规则,其中主要包括参赛选手的行动空间,例如在商业组织定价中,企业 设计一个价格表规定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如何依赖于其购买数量。比赛组织者设计比赛机制的 目的在于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但是他这样做时,必须面对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是 ,如果要一个理性的参赛者有任何兴趣接受比赛组织者设计的比赛机制从而参与比赛竞争的 话,则参赛者在该比赛机制下得到的期望效用必须大于他在不接受这个比赛机制时得到的最 大期望效用,这个约束被称为个人理性约束;第二个约束是,给定组织者不知道参赛者的类 型的情况下,参赛者在其设计的比赛机制下必须具有积极性选择组织者希望他选择的行动, 显然,只有当参赛者选择组织者所希望的行动时得到的期望效用不小于他选择其他行动时得 到的期望效用的时候,参赛者才能有积极性选择组织者所希望的行动,这个约束被称为激励 相容约束。简单来讲,个人理性的约束条件说明运动员参加比赛比不参加比赛能获得更大的 收益,而激励相容的约束条件说明每位参赛选手都可以选择他们的最优努力水平以使得自己 的收益最大化[23]。这两个约束条件可以表示为:

  对于所有的ei,有Pi(e*i)V-e*i>0(个人理性)

  对于所有的ei,有Pi(e*i)V-e*i>Pi(ei)V-ei(激励相容)

  通过对参赛者的支付水平求一阶导数,可以得到对称条件下参赛者的最优努力水平:

  e*i=γV(n-1)n2(2-4)[18]

  2.1.3 全得竞赛激励模型的最优水平分析通过上式可以看出:(1)运动员个人和运动员总体的努力水平都随着奖励价值的提高 而增加;(2)运动员个人和运动员总体的努力水平都随着区分力γ的增加而增加;(3)运 动 员个人的努力水平随着参赛选手的增加而减少;(4)运动员总体的努力水平随着参赛选手 的增加而增加。

  前两条结论与个人体育运动的实际情况非常符合,但是第三条结论可能会遭到人们的质 疑,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已经习惯于将大量运动员的参与和高水平的比赛联系在一起( 例如奥运会),所以可能是在比赛的奖励价值和参赛选手的数量方面存在某种关系,使得参 赛选手的数量对运动员个人的努力水平产生负的影响。然而在网球公开赛和高尔夫巡回赛等 比赛中,组织者往往更倾向于将参赛选手的数量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这种做法如何对参赛 者产生激励作用仍需进一步的研究。后两条的结论与标准的古诺――纳什均衡解[23] 非常相 似,即随着竞争厂商数量的增加,单个厂商的均衡产量会减少,但全体厂商的总产量会增加 。因此,如果组织者倾向于让参赛选手发挥出最大的努力水平1,则比赛的最优选手数量就 为2;如果组织者追求的是某一特定水平的运动员的表现,那么收入函数的形式就会复杂的 多,例如比赛的奖项设置采取获胜者奖励与比赛成绩(例如时间等)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在 激励相容的条件下,确定了参赛者的最优努力水平之后,问题就转变为组织者如何在不同的 收入和成本之间确定最优的奖励水平。

  2.2 对称条件下激励模型分析

  2.2.1 多重奖励激励模型的激励效应分析薪酬差额一直是体育竞赛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Rosen用“连续淘汰竞赛”理论来描述 公司的内部薪酬结构,说明在排序的经理人薪酬中,经理层级间的薪酬差额会随着职位的升 高而增大[24]。竞赛理论对于经理层级间的薪酬结构提供了一个可供验证的推论: 随着经 理层级的上升,层级间的薪酬差额亦将扩大,以诱使经理人投入更大的努力,也就是薪酬与 经理层级的关系呈现凹状,最高经理层级与次高层级间的薪酬差额会明显地高于其它层级间 的薪酬差额(图1);这同时意味着在层级间薪酬的相对差额不变条件下,绝对薪酬水平的 改变并不会影响竞争者的努力程度[6]。

  图1 经理人薪酬和经理人层级之间的关系差额奖金的作用主要通过多重奖励来得到体现,在对称性条件下的个人体育竞赛中,付 出努力程度最多的选手获得一等奖,付出努力程度第二的选手获得二等奖,以此类推。与竞 赛理论中薪酬差额的原理略有不同的是,体育竞赛中差额奖金的激励效应是由高层次向低层 次转换的,即如果选手的努力水平不足以获得一等奖,则二等奖的设置会为其提供一定程度 的激励,从而使运动员总体的期望努力水平上升。事实上大部分体育赛事都没有设置胜者全 得的奖项,而是以设置多重奖励为主,例如奥运会除了金牌之外,还设置了银牌和铜牌等奖 项。选手的能力是影响其努力程度的决定性因素,对于能力最强的选手来讲,二等奖奖金的 边际效用事实上是负的,但是对能力次强的选手来讲,二等奖奖金的边际效用就为正。一旦 对参与比赛的选手资格进行限定,则二等奖的正边际效用就一定会大于其负边际效用,因为 参赛选手获得二等奖的概率往往要大于其获得一等奖的概率。

  2.2.2 多重奖励激励模型的最优水平分析通过研究发现,在一个对选手实力可完美区分的竞赛模型中,多重奖励是否是最优的, 完全取决于努力方式的成本函数的结构,如果努力的成本函数是线性或收敛的,则只设置一 等奖相对于其他的奖金结构来说是占优的;如果努力的成本函数是发散的,则增设二等奖可 能是最优的[25]。Szymanski和Valletti将这个问题的分析扩展到非完美区分的竞 赛模型中 [26]。他们指出如果参赛者之间是对称的(各参赛者的实力相同),则只设置一等 奖的策略 是占优的,如果参赛者之间是非对称的(各参赛者的实力差别较大),则增设二等奖可能是 最优的[26]。对称条件下的多重奖励也可以用上一小结中的方法表示,假设在一个 非完美区分的竞赛模型中,总奖金被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那么第i个参赛者的支付为:

  πi=[Pilk+(1-Pi1)Pi2(1-k)]V-ei (2-5)

  其中,k代表一等奖奖金在总奖金中所占的比重,代表第i个参赛者获得一等奖的概率,P i2代表第i个参赛者获得二等奖的概率(其前提是没有获得一等奖)。这里需要指出的 是,只要在对称条件下,无论是谁赢得了一等奖(只要不是i),所有参赛者赢得二等奖 的概率都是一样的。对于广义比例形式的CSF来说,Pi1仍然取决于(2-1)。P i2与Pi1的表达式相似,唯一的不同就是对于Pi2来说,其参赛者个数应为n- 1,而不是n。

  Pi1=eyi∑nj=1eyj,P i2=eyi∑n-1h=1h≠jey h(2-6)[12,20]

  通过对参赛者的支付水平求一阶导数,可以得到多重奖励情况下参赛者i的最优努力水平:

  e*i=γV[(n-1)n2-(1-k)n(n-1)] (2-7)[18]

  从上式中我们可以看出,与胜者全得的情况相同的是,个人和整体的努力水平都随着区 分力和奖金价值的提高而增加,但不同的是,二等奖在总奖金中所占比重的增加(即1-k的 增加)会导致最优努力水平e*i的降低。特别的是,在两人竞赛模型中,当k=1 2时(即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金相同),努力水平降低为0。但是当n>2时,只要 k[0,1],设置多重奖项就是有效的[18]。

  3 非对称条件下个人体育运动项目参赛者胜者激励模型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参赛选手是对称的,则无论采用胜者全得还是多重奖励的 手段都能实现最大化参赛者的期望努力水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体育竞赛都是非 对称的,例如我们经常会对体育比赛中的选手实力进行排名,参加比赛的既会有种子选手, 也会有一些获胜机会很小的参赛者。因此,分析非对称条件下的个人体育竞赛具有更为重要 的实践意义。

  3.1 非对称条件下激励模型激励效应分析非对称条件下激励模型与对称条件下激励模型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在非对称竞赛中, 实力较强者的努力水平、平均的努力水平和努力水平的方差三者之间是矛盾的和不可权衡的 。因为在非对称的竞赛中,组织者必须要对比赛组织目标做出选择。一方面,组织者可以以 实力较强者努力水平的最大化为目标(例如打破世界记录),为实力领先者提供较大的激励 水平,但是对于实力较强者提供较大的激励会降低那些实力较差者的努力水平,从而也使得 比赛的平均努力水平得到降低,即使平均努力水平没有降低,努力水平的方差也会增加,进 而使比赛悬念受到影响;而另一方面,如果观众更愿意看到的是势均力敌的比赛,那么保持 整个比赛的平衡和维持比赛的整体质量对于组织者来说更有价值,则组织者更倾向于以努力 水平方差的最小化为目标设置一种激励组合。因此,在非对称的竞赛中,二等奖的设置非常 重要,不仅会增加平均努力水平,而且会减少努力水平的方差,从而弥补单独奖项设置的不 足,使整体努力水平得到增加。

  3.2 非对称条件下激励模型的表达非对称条件下激励模型可以通过努力成本和获胜概率的不同情况进行描述[18],主 要 有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在获胜概率相同的情况下,各参赛者的努力成本不同,实力较强者付 出的努力水平较小;二是在努力水平相同的情况下,各参赛运动员的获胜概率不同,实力较 强者的获胜概率较大。根据第一种方法,两人竞赛的支付函数可以写为:

  π1=P11kV+(1-P11)P12(1-k)V-(1-β)e1

  =(2k-1)P11V+(1-k)V-(1-β)e1

  π2=(2k-1)P21V+(1-k)V-(1+β)e2 (2-8)[18,22]

  其中β表示比赛的不平衡性,β越大,表示比赛中的不平衡性越高。不平衡性是非对称 性体 育竞赛的重要特点,如果这种不平衡性扩大到一定的范围,则在获胜概率相同的条件下,实 力较差者要付出的实际努力成本会非常高,因此对于那些实力较差者的个人理性约束条件将 会变得非常严格。

  在广义比例形式的 CSF假设下,通过对(2-8)式求一阶导数,可以得出非对称情况下 参赛选手努力水平的比率:

  e2e1=1-β1+β(2- 9)[22]

  通过上式可以看出,比赛会随着参赛者努力成本差异的扩大而逐渐失去平衡性。二等奖 的设置对于改进比赛的平衡性来说不会有任何作用,因此用改变奖励结构来对相对努力水平 进行调整的方法是无效的。

  3.3 非对称条件下激励模型的总体努力水平分析根据对(2-8)式求一阶导数的结果,可以进一步分析非对称条件对参赛者总体努力水 平的影响。另z=1-β1+β,则总的努力水平可以写为:

  e1+e2=2γV(2k-1)zγ(1+zγ)2(1-β2)(2-10)

  当y=1时,有

  e1+e2=V(2k-1)2(2-11)[19]

  可见,当γ=1时总体的努力与β是不相关的,即参赛选手的不对称性对总体的努力水平没有 影响。如果参赛选手的不对称性增加,则实力较强选手的努力水平增加,而实力较弱选手的 努力水平会减少,二者努力水平变化相互抵销,因此,当区分力γ=1,总的努力水平是不变 的。 当γ>1时,参赛者努力水平的区分性比较显著,选手之间的努力水平差别可以得到更为明显 的体 现。由于在非对称条件下,实力较强选手付出相对较低的努力水平就可以获得比赛的胜利, 所以当参赛者之间的区分力变强时,对于实力较弱选手的负激励效应会大于对于实力较强选 手的正激励效应,因此非对称性条件下,区分力的增加会使总的努力水平降低。反之,当γ

  4 个人体育运动项目参赛者激励模型的实证分析

  在上节中,从理论层面分别讨论了对称和非对称条件下的奖项设置和运动员行为等问题 。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来看,由于个人体育运动规则的强制性和明确性,并且相关数据易于获 得,体育竞赛领域被认为是检验奖金与激励效应之间关系的“天然的实验室”[19] ,因此除 了体育经济学的研究者以外,管理学和经济学领域中的很多学者也做了大量经验性研究工作 ,这些研究着重分析了奖金数量、奖金差额对运动员努力水平的影响,为验证激励模型发挥 了重要作用。

  4.1 个人运动项目参赛者激励模型的实证分析 Michael Maloney和Robert Mccormick对115场1 km长跑和马拉松比赛进行了研究,样 本涉及近1500名运动员。他们认为分类效应与比赛的总奖金的数量有关,而激励效应与比赛 的奖金差额有关,并且这两种效应在比赛中都十分明显。他们还研究发现如果把奖金差额设 置为原来的两倍,则比赛的成绩能提高4%[24]。

  Bernd Frick,Joachim Prinz和Alexander Dilger对世界范围内的57场马拉松比赛进行 了研究。他们通过对总奖金数量、奖金分配以及对表现出色选手的奖励情况进行了研究,发 现如果把平均奖金提高一倍,比赛成绩可以提高1%;如果把奖金差额提高一倍,则比赛成 绩可以提高2%;如果对比赛选手的奖金数额提高一倍,则比赛成绩可以提高0.75%,因此 ,提高总奖金数量,扩大奖金差额,增加对运动员的奖励都能缩小比赛选手之间的差额,从 而增加比赛的平衡性和观赏性。此外,他们还发现,随着在一场比赛中获奖资格数量的减少 ,比赛的成绩不断提高[25]。

  4.2 非对称条件下激励模型多重奖励的实证分析有学者对职业高尔夫巡回赛中的奖金设置和选手表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参赛 者努力水平不仅会受到奖金激励效应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奖金分类效应的影响。研究表明 ,在最后一轮比赛中,随着选手排名的降低,组织者更倾向于将等级之间的奖金差额设置为 递减的,从而使得在最后一轮比赛中排名较高的选手付出更大的努力,取得更好的成绩;在 对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之间关系的研究中,他们发现高额奖金吸引的是高水平的选手,实力 较差选手的参赛动机较差(个人理性约束会变得非常严格),其结果是比赛的整体成绩较好 ,因此高额的奖金对比赛成绩所产生影响不仅是激励效应,还应该包括“分类效应”[ 23]。

  4.3 非对称条件下激励模型的全得奖励的实证分析非对称条件下激励模型的全得竞赛激励模型的实例在现实体育竞赛中非常少,仅有的赛 事实例但是它给职业体育组织者非常有意的启示。Susan Fernie和David Metcalf主要研究 了英国冰球运动的工资变化对球员努力水平产生的影响。他们研究指出由于英国冰球比赛中 将与比赛名次挂钩的奖金制度改为固定支付的工资制度,事实上是减少了奖金差额,这种做 法的结果是导致了英国冰球运动员努力水平的下降[26]。此外,我国在没有实行职 业化之 前的足球联赛,对球员薪水方面违背激励模型机制,采用固定支付的工资制度,这致使联赛 的观赏水平大大降低。后来,实行职业联赛后,竞技运动水平得到很大提升,观众的数量也 得到很大提高。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个人运动项目参赛者激励模型中设计奖金设置、参赛选手的能 力及努力水平等诸多因素,他们之间存在着较为复杂的相互依存关系,本文的重点仅仅对这 些因素和关系进行介绍和梳理,这些分析将会对职业体育组织在举行比赛诸如选手的赛前甄 别问题、竞赛选手结构问题、比赛惩罚机制设计会有一些启示。此外,组织者是体育比赛机 制设计的重要参与人,组织者的目标和利益将对比赛结构产生直接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 有助于解释这种内在关系和作用机制。西方体育经济理论在企业个人激励机制方面的研究已 经相对成熟,积极引入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无疑对我国现阶段个人运动项目参赛者激励模型的 发展是十分有益的。同时,必须看到,我国体育经济理论还处于起步阶段,体育统计数据与 制度还不完善。这也限制了体育经济理论的实证性分析。

  5.2 建议对于职业体育组织者来说,如果想解决竞赛平衡问题以实现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从而 达到竞赛高光赏性,例如,要举办一场田径比赛,假设组织者是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 企业家(例如田径赛场的所有者),他可以通过出售门票、电视广播权及提供相关的服务来 获取利润。组织者希望能通过高水平的参赛选手及其精彩的表现来吸引观众,因此其目标应 该是设计一种有效的激励制度,以使得参赛运动员在比赛中付出最大的努力,发挥最好的水 平。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在比赛之前就对参赛选手的能力进行甄别,以使进入比赛 的选手都具备大致相等的实力,例如尤伯杯等世界竞标赛的羽毛球比赛一般都会通过运动员 的比赛积分要求来限制参赛者的资格水平;第二,从比赛组织规则上设置一些限制措施,对 实力较差选手的边际成本进行补偿,或增加实力较强的选手的边际成本,例如国际乒联对乒 乓球运动进行改革以弱化中国在这一领域的优势,从而希望改变中国乒乓球一枝独秀的局面 。此外,第三,从激励模型的角度来说,还有学者研究了在参赛者能力不可观察情况下的比 赛平衡问题,他们认为只要组织者通过设置奖金并对参赛运动员收取一定的比赛入场费用, 就可以保证那些实力最强的选手参加比赛并发挥最大的努力水平。例如为什么有些大赛设置 了高额的奖金,而有资格参加比赛的选手却很少,仅局限于一个特定的群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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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竞赛论文篇7

  关键词 乒乓球 竞赛规则 沿革 发展

  乒乓球竞赛规则沿革是乒乓球运动发展的不歇动力,竞赛规则修改是国际乒乓球联合会推动此项运动发展的主要手段和方法,乒乓球竞赛规则研究历来被学术界认作是推动乒乓球运动发展的一大突破口。乒乓球竞赛规则从产生那一刻起直到今天,已经革新许多次,这种沿革不是盲目的、随意的,它遵循着自身沿革特征以及固有的基本规律。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目前关于乒乓球竞赛规则沿革及发展趋势的文章。

  (二)研究方法

  1.专家访谈法。通过走访乒乓球教学和训练方面的有关专家和教师,了解乒乓球运动的特点。

  2.文献资料法。根据研究的需要,查阅国内外有关运动竞赛学、乒乓球竞赛规则方面书籍、期刊论文、文件、报纸和视频资料。通过INTERNET检索乒乓球竞赛规则相关信息。为论文选题、结构内容的确定、论文的撰写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资料。

  二、结果与分析

  (一)运动竞赛学关于运动竞赛规则的研究

  当前,学术界对运动竞赛规则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单个运动项目竞赛规则的研究,而对运动竞赛规则整体性的研究相对甚少。王蒲在《运动竞赛理论与方法研究》博士毕业论文的研究中,对运动竞赛规则进行定义。对运动竞赛规则定义就应该是对运动竞赛规则这一事物的本质或范围进行的扼要说明。”

  刘建在《竞赛规则演变的外部动因与发展趋势》中通过对促进竞赛规则发展变化的外部动因分析,提出外部动因是促进竞赛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并通过对部分奥运项目竞赛规则的研究,提出竞赛规则发展变化的主要趋势为:改变比赛办法,缩短比赛时间,加快比赛节奏;更加注重比赛的观赏性和精彩性;更加注重技术的稳定性和对抗的激烈性;更加注重评判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加大了反兴奋剂的力度。

  (二)关于乒乓球竞赛规则历史沿革的研究

  乒乓球竞赛规则是乒乓球比赛过程中运动员、教练员始终要遵守和执行的规范性的标准与要求。它是由国际乒联根据乒乓球运动的技术、战术等方面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和制订的,定期向全世界各成员协会公布,各协会遵照执行并且在竞赛活动中进行实际检验,不断修改和补充。自1926年第1届世锦赛以来,规则的不断修改和完善一直推动着乒乓球技术、战术、器材、训练等多方面的创新。特别上世纪90年代以来,乒乓球竞赛规则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乒联相继推出了多项意义重大的规则改革,许多专家和学者力求通过多方位来透视这些变化,从而认识和把握乒乓球竞赛规则演变和发展中的规律。

  (三)竞赛规则修改对乒乓球运动发展的影响研究

  黄雪琳《世乒赛竞赛规则改革对中国乒乓球运动的影响》一文中提出针对新规则,应继续坚持以往的方针积极应对,加强思想认识,认真剖析现行规则的特点,掌握其内在规律,根据不同运动员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尽快适应新的变化,变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保持中国世界乒坛的优势地位。

  程云峰在《乒乓球国际比赛规则的变化对乒乓球运动发展的推动》中具体就80年代球拍和发球的规则演变,80年代改变选手服装、器材场地、改善乒乓球比赛场地的气氛;21世纪增大“球体”、实行“11分赛制”、“发球无遮挡”这些重大举措,对乒乓球运动的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提出:随着商业化在国际体育运动中迅速发展,乒乓球运动中的商业化进程也大大加快;而随着弧圈球技术的成熟和控制旋转变化能力的突破性进展,乒乓球比赛出现“观众难理解”、“选手难掌握”的危机,以及中国乒乓球队长期处于世界乒坛“领先”的地位,很长时间内一直垄断了世界乒坛,尤其是中国的发球和发球抢攻以及接发球抢攻,使对手很难适应。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当前学术界在乒乓球竞赛规则的相关研究主要分可三个部分,即运动竞赛规则理论、乒乓球竞赛规则历史发展和竞赛规则修改对乒乓球运动发展的影响等研究。研究成果丰硕,价值意义重大,但在竞赛规则历史沿革方面研究的不够系统,涉及方面不够广泛,没有深入分析沿革的特征。而在竞赛规则修改对乒乓球运动发展影响的研究中,研究思路主要局限于竞赛规则修改影响了技战术,从而影响乒乓球发展。笔者认为竞赛规则与运动发展的关系,相互影响,辩证统一。所以,建议研究视觉可以换一面,重点研究影响竞赛规则变化发展的因素,因素改变是否会使竞赛规则发生改变,变化趋势如何。纵观当前关于竞赛规则的学术研究,不难发现学术界主要是从中国队怎么样适应新竞赛规则和赢得比赛胜利的视角出发,然而面对当前世界乒坛格局严重恶化的形势,学界没有承担起怎样促使乒乓球更健康和谐发展的科学研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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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竞赛论文篇8

  论文摘要:学生体育竞赛的根本目的是使学生积极参与,在运动中实现“育人夺标”,而竞技体育的冲击导致学生体育竞赛偏离轨道。从学校教育、媒体传播和竞技体育体制改革3方面探讨我国学校体育竞赛回归其本来面目的对策。

  Abstract: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student sports competition is to promote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by students, and to realize “student cultivating and standard meeting” in sports, while the impact of competitive sports has resulted in the deviation of student sports competition from its track. The author probed into measures for the return of scholastic sports competition in China to its original self.

  Key words: scholastic sports competition;media communication;competitive sports system reform;China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中指出,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内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1]。然而,近年来竞技体育对学生体育竞赛造成巨大的冲击,竞技体育项目几乎占据了学生体育竞赛内容的全部,根本无法达到学生体育竞赛的目标即增强体质、锻炼身心、最终实现“育人夺标”的价值。大学生运动会是学生体育竞赛的最高赛制,然而参赛队员中大多数为专业运动员,很少能有真正的普通大学生参加;各类学校体育竞赛的参加者多数是体育尖子生,普通学生根本无法参与,只是作为“看客”。学校体育竞赛变成了由少数人参加的、以争夺锦标为目标的比赛,失去了学生体育竞赛群众性参与、“育人夺标”的真正意义和内涵。而竞技运动中的异化现象也对学生体育竞赛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如在学校体育竞赛或体育升学考试中出现了违禁服用兴奋剂的现象,营私舞弊、弄私作假也时有发生。这些都说明学生体育竞赛逐渐偏离了其发展的主航道,必须予以纠正。如何尽快还学校体育竞赛本来面目,本文主要从学校教育、媒体传播和竞技体育体制改革3方面作了探讨。

  1学校教育是学生体育竞赛发展的根基

  学生体育竞赛活动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渊源,它充满着社会文化和鲜明的民族气息,是体育竞赛的重要的组成部分[2]。学生体育竞赛可以说是竞技与教育之间相互融合的“交点”。“竞技”是以“夺标”为目的的竞赛,是竞技体育的基本特征,在体育竞赛活动中,主要激发参与者的竞争力、集体主义和团结协作的精神,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其核心理念是“教育人”,人是目的、是主体,而竞争则是一种手段。因此,学生体育竞赛虽说是一种竞技,其目的使广大学生积极参与锻炼,在吸收学校知识教育的基础上,增强体育竞赛的锻炼,从而实现真正的“育人夺标”,但不是只追求锦标的竞技。在我国学生体育竞赛中仍然存在着的赛场打架事件、不遵守比赛规则、顶撞裁判等一系列现象,就是学生运动员只追求单纯的“竞技”又缺乏教育而累积的“产物”[3]。

  学校教育是学生体育竞赛的根基。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宪章特别强调:“不允许把运动员视为获胜的工具,必须保证运动员的学业,保证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运动员享有接受大学教育的任何权利,享有应有的待遇,参加体育活动,接受体育教育只是大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学校教育是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该从思想上认识到体育比赛“健身育人”的深刻内涵,避开竞技体育内部出现的各种“异化”现象,从而实现学校体育竞赛真正的价值和意义,最终促进学校体育更好地发展。

  2媒体传播是学生体育竞赛进步的“推动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各种新闻媒体日益关注体育,电视、报纸、刊物每天都花大量的时间和篇幅在报道竞技赛事,如NBA比赛,西甲、欧冠等足球赛事也都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话题。然而,这种对竞技赛事铺天盖地的宣传和对赛事丑闻的过度炒作,给学校体育竞赛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在学生的心目中,似乎只有竞技赛事才是体育竞赛,学校体育竞赛也应如此。另外,兴奋剂一直是竞技体育的梦魇,在任何一个大型比赛中几乎都能发现它的踪迹,众多新闻媒体反反复复热衷报道这些现象,而没有对其危害进行广泛的宣传。对于青少年来说,好的引导能够使他们引以为戒,引导不好则是“启发”他们走向“效仿”的道路。兴奋剂出现在很多学校体育竞赛和升学考试中,与我们的媒体宣传不当不无关系。因而,应该通过媒体传播一些有利于学生了解体育、认识体育的有教育性的优秀节目。另外,媒体要多宣传真正意义上的学生体育竞赛。

  近年来,我国的学校体育尤其是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生存环境和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学生体育赛事也开始走向市场、走向社会,力争和社会合作,争取为国家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4]。如CUBA(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菲利浦大学生足球联赛、耐克中国中学生足球联赛等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这些赛事的宣传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学校体育竞赛的发展。然而,这些比赛仍然是项目单一、参加人数有限,广大学生根本无法参与。因而,媒体应多宣传一些广大学生能参与的体育竞赛,动员更多的学生参与其中。

  3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是学生体育竞赛前进的“发动机”

  长期以来,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是一种高度集中统一的,以行政管理和指令为基本手段的体制,它的高度集中已不利于现代体育的发展。另外,由于竞技体育体制对竞技成绩的重视,往往只求“物”、求金牌,不重视人的培养。学校体育也一直受竞技体育的制约,实现竞技体育体制的改革,对于我国的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育竞赛的发展关系重大。在提倡“奥运与健身同行”的今天,通过国家对竞技体育体制的宏观调控,把各种赛制运动会区域逐渐缩小,例如,比赛项目的种类增多、难易程度分明、趣味和竞技结合、参加的人数增多等,重视集体参与。针对阳光体育运动这一新的举措,由辽宁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和省委共同组织和倡导的团体操、三人制篮球赛等学校体育赛事,要求参赛者必须是全日制非体育专业学生,使广大学生都能积极参与其中,参赛人数、比赛时间和赛事规模都是非常具有影响力的赛事,这样的学校体育竞赛,既达到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体质的目的,也为我国学生体育竞赛的发展方向起到引导的作用。

  对于学生体育竞赛,学校教育有着基础性的作用,而媒体传播和竞技体育体制改革则是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三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有利于学生体育竞赛的发展,还学生体育竞赛本来的面目。

  参考文献

  [1] 编写组.运动竞赛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9.

  [2] 卢元镇.体育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

  [3] 宋继新.竞技教育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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